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惠**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刘**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邛崃民初字第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惠**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偿还保证代偿款33188.66元、违约金2000元、诉讼费314元,合计35502.66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陈**长期在外务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惠**担保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邛崃市惠**担保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35502.66元予以确认,待发现被执行人陈**、刘**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凭此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邛崃执字第2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