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盐**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先行确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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