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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光**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邓**、陈**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反诉被告)凉山州光**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邓**、陈**合同纠纷一案,邓**、陈**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反诉,同日,本院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交通知书》,限期七日内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后邓**、陈**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反诉原告)邓**提起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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