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敢太平与被告叶**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敢太平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敢太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敢太平撤回起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515元,由原告敢太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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