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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设计(四川**限公司与郫县交**责任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联设计(四川**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郫县交**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终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在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联设计(四川**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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