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林**、昭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林虹*、昭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林虹*所有的川CZ032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将被告林虹*所有的川CZ0323号小轿车予以扣押;

二、将雅安市雨**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相应资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准予其使用并由其保管,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或者毁损。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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