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笛诉被告成都**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50元和诉讼保全费11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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