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沈*与沈*、杭州晶**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沈*、杭州晶**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刘*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杭州晶**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对沈*、杭州晶**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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