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眉山市**有限公司、刘**、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杨*与眉山市**有限公司、刘**、刘**、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民法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本金175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50000元、诉讼费11920元、迟延利息。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机器设备等资产多次用于融资,权属存在争议,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刘**、刘**、吕欢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均去向不明。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先后裁定查封了眉山市**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及环保补助款。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4)眉东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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