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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朱泽金诉尤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合法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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