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阳城**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阳城**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行:乐山**沙湾支行、票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受理后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申报人鲍**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阳城**有限公司或者申报人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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