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侯**与被申请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侯**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李**价值121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李**价值12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