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陈**、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申请人侯**与被申请人陈**、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侯**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李**价值121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李**价值12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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