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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晏**、原审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作出的(2014)成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上诉人陈**提起上诉后,本院委托原审法院向其送达缴费通知,告知陈**应在收到限期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3080元。陈**于2015年3月16日签收该通知。经审查,陈**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以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登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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