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刘*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甲于2016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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