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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诉被告庹和平、四川鸿**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庹和平、四川鸿**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0元,减半收取为197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一日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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