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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