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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勇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邹**、人民陪审员王**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在QQ上认识,2009年1月29日见面,同年3月17日在江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居住在江油市东兴乡全平村1组,未生育子女。由于原、被告在QQ上认识,见面时间短,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完全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之间本应坦诚相待,但被告不顾及原告的感受,在2013年5月2日没有与原告商量,就私下将夫妻双方的共同存款转给他人,此后又将余款全部取完,并于9月29日离家出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谭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3月17日在江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5月2日,中**银行转账凭单载明:交易名称现金到账户的转账,转出户名谭某某,金额20,000.00元。

江油市公安局中坝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载明:接报时间2013年10月1日14时35分,报警方式口头报警,发生地点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太平路东段,报警人张*,简要情况张*自述:其爱人谭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18时许离开工作地方江油市中坝镇天府家具城和朋友去吃饭,后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无法联系。

2015年6月25日,江油市东**生育办公室、江油市公安局彰明派出所、江油市**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我江油市东兴乡全平村一组(原全意村一组)村民张*与谭某某于2009年3月结婚,婚后谭某某居住在全平村一组。

2015年7月8日,盐亭县茶亭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盐亭县公安局柏梓派出所、盐亭县**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载明:兹有盐亭县茶亭乡前头村7社谭明选、周**夫妻之女谭某某身份证号(510723198610273604)通过双方自愿于2009年3月与江油市东兴乡全平村张*结婚后,居住在江油,又于2013年9月29号从江油离家出走后也没有回盐亭居住,和盐亭亲生父母无联系,但离家与父母无任何责任关系。

2013年12月11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2014)江**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谭某某的起诉。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被告谭某某的父亲谭明选、母亲周**,均证实被告谭某某于2013年9月29日离家,下落不明,期间无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证明三份、银行转账凭单一份、询问笔录、(2014)江**初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和原告陈*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共同经营和维护家庭是夫妻双方的义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本案被告却选择离家出走,期间不与家人联系,且长达2年之久,致原告及被告亲属寻找不到其下落,被告在离家后,未履行家庭、夫妻应尽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中没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不作处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张*承担。

原、被告在本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若需要另行结婚应到本院办理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取得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后,方可办理新的结婚登记手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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