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内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04元,减半收取2,952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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