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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公司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建筑公司诉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眉山**民法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建筑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其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费用。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及其配偶石群芳的财产状况实施了查询,被执行人杨**及其配偶石群芳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属执行不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执行不能的案件应裁定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行执行。此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祖国通报,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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