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石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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