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玉树市安**租赁站诉被告成都市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树市安中辉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玉树市安**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0元,减半收取2370元,由原告玉树市安中辉租赁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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