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庹静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被告姜*分别于2012年12月1日、2012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10000元,合计40000元,第一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第二笔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1个月,利息按年利率25%支付,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4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40000元借款至付清借款为止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姜*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日,被告以门面装修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经协商,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赵**向被告姜*提供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止,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5%。《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赵**向被告姜*提供借款30000元,被告姜*向原告赵**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现金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借款期限由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若到期未归还此款,并承担违约金每日本金的0.5%;本人无条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借款人:姜*,身份证:,现住址:大邑县苏家镇虹桥三组,联系电话:,2012年12月1日。”2012年12月1日,被告姜*又向原告赵**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赵**现金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借款期限由2012年12月10日至2013年1月10日,若到期未归还此款,并承担违约金每日本金的0.5%;本人无条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借款人:姜*,身份证:,联系电话:,2012年12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资金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条》二份,大邑到苏家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与被告姜*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借款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赵**按协议约定提供了借款,被告姜*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属违约。原告赵**要求被告姜*归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姜*逾期归还借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赵**要求被告姜*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属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借款40000元;并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分别承担借款本金30000元从2013年3月2日起、借款本金10000元从2013年3月2日起的资金利息。

二、驳回原告赵**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