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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与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与被告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姜**任审理,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文**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姚**于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22日因从事经营、资金周转分七次向原告共计借款113730元。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1373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二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姚**于2013年6月25日至2013年8月22日因从事经营、资金周转分七次向原告共计借款113730元,其中一笔借款29000元,双方约定2014年12月底以前偿还,其余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借原告现金113730元未还经查属实,二被告应当承担偿还此款的全部责任;逾期未还款,占用资金,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姚**、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文周*偿还借款本金113730元及利息(利率按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息计付,其中84730元的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算至此款全部还清之日止;其中29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此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29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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