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甘**因与被上诉人遂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船山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甘**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31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已由甘**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