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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内蒙古送变电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原告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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