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责任公司与被告岳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