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樊**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樊**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对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