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樊**诉被告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对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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