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宇**责任公司与被告四**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宇**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宇**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2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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