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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成都分公司诉会理县**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方**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会理县财通**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南方**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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