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方**成都分公司诉被告会理县财通**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南方**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49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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