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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绵阳蜀**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部货款,项目部不欠被申请人一分钱,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307896元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显然与事实相悖,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与被申请人**限责任公司终止买卖合同后,赵**向绵阳蜀**任公司出具了还款协议书,原审判决判令赵**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向绵阳蜀**任公司支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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