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田光友、胥**、四川恒**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44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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