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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古蔺**姓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古蔺**姓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四川**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古蔺**姓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古蔺**姓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6元,减半收取1723元,由原告四川**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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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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