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中国邮政**市广华路东支行、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市广华路东支行、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中国邮政储**市广华路东支行、周**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5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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