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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强诉被告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何*强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先强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60.00元,减半收取330.00元,由原告何**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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