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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与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四川天强**责任公司诉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天强**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天强防水保温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2.00元,由四川天强**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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