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四川省**有限公司与成都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民法院作出的(2014)什邡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四川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7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废旧机器设备一套,已进行了评估,但暂时无法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什邡市人民法院(2014)什邡民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