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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程有限公司与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管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属普通经济纠纷,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四川**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卢**主张双方对材料款进行了结算,经催收后原审被告尚欠原告43350元,原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人民法院。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绵竹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四川**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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