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健诉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10950元,由原告何*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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