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四**有限公司与中铁二**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四**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基于本案的事实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四**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40元,已减半收取5020元,由原告成都**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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