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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胥青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5月自由恋爱认识,2007年1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分居生活。除非原告给予被告150000元经济补偿,否则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原、被告自由认识恋爱。2007年1月29日,双方在崇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基础。本案原、被告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尚可,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但本院认为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原告主张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李*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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