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天**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4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994元由原告成**装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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