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陈**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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