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蒋*、黄*、四川天**限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262号公证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限公司、蒋*、黄*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14)成执字第1247号执行裁定,案外人成都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信**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盛公司异议称,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成仲裁字第4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明确:蒋欣**盛公司持有的龙马兴**有限公司800万元的股份归同信同**司所有。故请求撤销(2014)成执字第1247号执行裁定并立即解除对涉案股份的冻结措施。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答辩称,蒋*持有的股份是经过工商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能够证明蒋*系合法持有涉案股份;蒋*系同信**公司股东,蒋*与同信**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他们之间形成代持股关系真实性有问题,且该仲裁裁决系在我方申请执行后作出,不应影响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川律公证执字第262号公证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天**限公司、蒋*、黄*一案。执行标的536333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做出(2014)成执字第1247号执行裁定:一、冻结被执行人蒋*所持有的龙马兴**有限公司的股份800万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2014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9日)。

另查明,同**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因与蒋*之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向成**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4年11月5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过程中,蒋*经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2014年12月31日,成**委员会作出(2015)成仲裁字第408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蒋*代申请人成都同**有限公司持有的龙马兴**有限公司800万元的股份归申请人成都同**有限公司所有;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同信**公司在本院执行裁定作出后,向成**委员会申请对涉案股权进行仲裁,将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确权归属于该公司,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同信**公司异议称仲裁裁决已明确蒋欣系代同信**公司持有的龙马兴**有限公司800万元的股份,故请求撤销(2014)成执字第1247号执行裁定并立即解除对涉案股份的冻结措施的异议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成都同**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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