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罗**、罗**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区土地统征整理和储备交易中心、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罗**、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罗**、罗**、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原告罗**、罗**、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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