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市**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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