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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与蓝日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与被告蓝日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书面申请撤回诉讼。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四川中成煤炭建**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中成**限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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