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四川智**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智**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智**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上诉人四**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