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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智**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四川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上诉人四川智**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智**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四川智**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上诉人四**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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