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70.00元,减半收取1685.00元,由原告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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