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熊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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