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江苏中**力研究中心与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中**力研究中心与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中**力研究中心与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振学与四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智**理有限公司与四川雄巍建筑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曹**、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赖**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邹**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王**等与周**、鲍**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