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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30.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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